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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董事会、业务(生产)改进委员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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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董事会、业务(生产)改进委员会问题的通知
1957年8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件

  在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期间,曾经提出过成立行业董事会和业务改进委员会。一年以来,根据各省、市的材料反映,商业系统正在试行业务改进委员会的办法,工业系统则在专业公司内设立了一些技术小组、生产小组,组织技术人员解决行业内的一些技术问题。至于行业董事会,由于它的作用和任务与业务改进委员会、同业公会的作用和任务有重复,各地成立行业董事会的极少。对于原有企业董事会董事的薪金和车马费,除个别地区外,都已按照1956年10月12日国务院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根据以上情况,并考虑到这次中共中央统战部召开的工商界座谈会中工商界人士在这方面提出的意见,特就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董事会和业务改进委员会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希依照执行。

  一、除某些有特别需要必须成立行业董事会的行业以外,一般行业不必普遍成立行业董事会。行业董事会成立以后,企业原有的董事会一般仍可以继续存在。它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原有企业董事会董事的薪金和车马费,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二、工业系统已在专业公司内成立了技术小组或生产小组的可以在小组基础上逐步扩展成为生产改进委员会,集中一些技术人员(包括有技术的资本家)研究与解决行业内的有关生产、技术问题。已经成立行业性生产改进委员会的,各地工业厅、局应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其作用。还没有成立行业性生产改进委员会的,可以根据需要逐步成立。

  三、商业系统按专业公司成立业务改进委员会的办法正在试行,可以由商业部将试点经验总结以后,再逐步推广。

  四、不成立行业董事会的行业,董事会的任务,可以由同业公会和业务(生产)改进委员会分别担当。

  五、原来准备安排为行业董事会的董事长、董事,由于没有成立行业董事会而没有安排的行业代表人物,可以在整风、反右派斗争告一段落以后,根据具体情况和他们在运动中的表现另作适当安排。

  六、行业董事会和业务(生产)改进委员会专职成员的工薪、办公费等由专业公司或者主管部门开支。

  七、有关成立业务(生产)改进委员会的具体问题,可以由各主管部另作具体部署。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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