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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公私合營企業董事會、業務(生產)改進委員會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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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公私合營企業董事會、業務(生產)改進委員會問題的通知
1957年8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在全行業公私合營高潮期間,曾經提出過成立行業董事會和業務改進委員會。一年以來,根據各省、市的材料反映,商業系統正在試行業務改進委員會的辦法,工業系統則在專業公司內設立了一些技術小組、生產小組,組織技術人員解決行業內的一些技術問題。至於行業董事會,由於它的作用和任務與業務改進委員會、同業公會的作用和任務有重複,各地成立行業董事會的極少。對於原有企業董事會董事的薪金和車馬費,除個別地區外,都已按照1956年10月12日國務院關於新公私合營企業工資改革中若干問題的規定辦理。根據以上情況,並考慮到這次中共中央統戰部召開的工商界座談會中工商界人士在這方面提出的意見,特就有關公私合營企業董事會和業務改進委員會的問題提出如下幾點,希依照執行。

  一、除某些有特別需要必須成立行業董事會的行業以外,一般行業不必普遍成立行業董事會。行業董事會成立以後,企業原有的董事會一般仍可以繼續存在。它們之間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原有企業董事會董事的薪金和車馬費,應當根據國務院關於新公私合營企業工資改革中若干問題的規定辦理。

  二、工業系統已在專業公司內成立了技術小組或生產小組的可以在小組基礎上逐步擴展成為生產改進委員會,集中一些技術人員(包括有技術的資本家)研究與解決行業內的有關生產、技術問題。已經成立行業性生產改進委員會的,各地工業廳、局應加強領導,充分發揮其作用。還沒有成立行業性生產改進委員會的,可以根據需要逐步成立。

  三、商業系統按專業公司成立業務改進委員會的辦法正在試行,可以由商業部將試點經驗總結以後,再逐步推廣。

  四、不成立行業董事會的行業,董事會的任務,可以由同業公會和業務(生產)改進委員會分別擔當。

  五、原來準備安排為行業董事會的董事長、董事,由於沒有成立行業董事會而沒有安排的行業代表人物,可以在整風、反右派鬥爭告一段落以後,根據具體情況和他們在運動中的表現另作適當安排。

  六、行業董事會和業務(生產)改進委員會專職成員的工薪、辦公費等由專業公司或者主管部門開支。

  七、有關成立業務(生產)改進委員會的具體問題,可以由各主管部另作具體部署。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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