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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北京东安集团与香港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资经营新东安有限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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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北京东安集团与香港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资经营新东安有限公司的批复
国函〔1993〕131号
1993年9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北京东安集团

与香港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合资经营新东安有限公司的批复

国函〔1993〕1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合资经营新东安有限公司的请示》(京政文字〔1993〕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北京东安集团与香港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资经营新东安有限公司。

  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进出口和“三来一补”等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发和代理进出口业务。

  三、项目总投资三亿美元,中港双方各占50%。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请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注册资本以外的投资,由合资公司向境内外银行贷款解决,并按中港双方各自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分别担保。

  四、该项目占地面积二万一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合资期限三十年。

  五、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六、其他事宜按国务院规定的政策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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