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北京東安集團與香港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合資經營新東安有限公司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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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北京東安集團與香港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合資經營新東安有限公司的批覆
國函〔1993〕131號
1993年9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北京東安集團

與香港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合資經營新東安有限公司的批覆

國函〔1993〕13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合資經營新東安有限公司的請示》(京政文字〔1993〕2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北京東安集團與香港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合資經營新東安有限公司。

  二、該公司的經營範圍為百貨零售、進出口和「三來一補」等業務,不得經營商業批發和代理進出口業務。

  三、項目總投資三億美元,中港雙方各占50%。註冊資本占總投資的比例,請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註冊資本以外的投資,由合資公司向境內外銀行貸款解決,並按中港雙方各自的註冊資本出資比例分別擔保。

  四、該項目占地面積二萬一千平方米,總建築面積十五萬平方米。合資期限三十年。

  五、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計委審批,合同、章程報外經貿部審批。

六、其他事宜按國務院規定的政策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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