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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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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发〔1986〕11号
1986年1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年/第3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86年第3期:[1]

附:

  1. 地名管理条例

现将《地名管理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其办事机构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代管。县(市)以上地名机构的设置问题,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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