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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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批复
国函〔200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年1月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请示》(沪府〔2000〕37号)收悉。同意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以原南汇县的行政区域为南汇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惠南镇。

  南汇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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