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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松江县设立松江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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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松江县设立松江区的批复
国函〔1998〕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年2月27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11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松江县设立松江区的请示》(沪府〔1997〕62号)收悉。同意撤销松江县,设立松江区,以原松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松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松江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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