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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调整长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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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调整长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4〕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0月20日
官方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九台市设立长春市九台区的请示》(吉政文〔2014〕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县级九台市,设立长春市九台区,以原九台市的行政区域为九台区的行政区域,九台区人民政府驻九台街道九台大街67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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