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宿县地区设立地级宿州市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宿县地区设立地级宿州市的批复 国函〔1998〕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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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宿县地区和县级宿州市设立地级宿州市的请示》(皖政秘〔1997〕203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宿县地区和县级宿州市,设立地级宿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埇桥区。
二、宿州市设立埇桥区,以原县级宿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埇桥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胜利路。
三、宿州市辖原宿县地区的砀山县、萧县、泗县、灵璧县和新设立的埇桥区。
宿州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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