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安徽省撤銷宿縣地區設立地級宿州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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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安徽省撤銷宿縣地區設立地級宿州市的批覆 國函〔1998〕10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8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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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宿縣地區和縣級宿州市設立地級宿州市的請示》(皖政秘〔1997〕203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宿縣地區和縣級宿州市,設立地級宿州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埇橋區。
二、宿州市設立埇橋區,以原縣級宿州市的行政區域為埇橋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勝利路。
三、宿州市轄原宿縣地區的碭山縣、蕭縣、泗縣、靈璧縣和新設立的埇橋區。
宿州市的各類機構均應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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