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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安徽省撤銷宿縣地區設立地級宿州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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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安徽省撤銷宿縣地區設立地級宿州市的批覆
國函〔1998〕10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8年12月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32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32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宿縣地區和縣級宿州市設立地級宿州市的請示》(皖政秘〔1997〕203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宿縣地區和縣級宿州市,設立地級宿州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埇橋區。

二、宿州市設立埇橋區,以原縣級宿州市的行政區域為埇橋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勝利路。

三、宿州市轄原宿縣地區的碭山縣、蕭縣、泗縣、靈璧縣和新設立的埇橋區。

宿州市的各類機構均應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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