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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巢湖地区设立地级巢湖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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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巢湖地区设立地级巢湖市的批复
国函〔1999〕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年7月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35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3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巢湖地区和县级巢湖市设立地级巢湖市的请示》(皖政秘〔1998〕35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巢湖地区和县级巢湖市,设立地级巢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居巢区青年路。

二、巢湖市设立居巢区,以原县级巢湖市的行政区域为居巢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风路。

三、巢湖市辖原巢湖地区的无为县、庐江县、和县、含山县和新设立的居巢区。

巢湖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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