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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安徽省撤銷巢湖地區設立地級巢湖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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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安徽省撤銷巢湖地區設立地級巢湖市的批覆
國函〔1999〕8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9年7月9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9年/第35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9年第35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巢湖地區和縣級巢湖市設立地級巢湖市的請示》(皖政秘〔1998〕35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巢湖地區和縣級巢湖市,設立地級巢湖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居巢區青年路。

二、巢湖市設立居巢區,以原縣級巢湖市的行政區域為居巢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東風路。

三、巢湖市轄原巢湖地區的無為縣、廬江縣、和縣、含山縣和新設立的居巢區。

巢湖市的各類機構,均應本着「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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