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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徽州地区行政区划给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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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徽州地区行政区划给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国函〔1987〕185号
1987年11月27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年/第30号

你省1987年10月10日《关于撤销徽州地区和屯溪市、黄山市设立地级黄山市的请示》收悉。

一、同意你省行政区划调整如下:

(一)撤销徽州地区、屯溪市和黄山市(县级)。
(二)设立黄山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原屯溪市。
(三)设立黄山市屯溪区,其行政区域包括原屯溪市、歙县篂墩乡和休宁县梅林乡。
(四)设立黄山市黄山区,以原黄山市(县级)的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
(五)设立黄山市徽州区,其行政区域包括歙县岩寺镇和潜口、呈坎、罗田、西溪南、洽舍、富溪、杨村七个乡和郑村乡的瑶村。
(六)黄山市管辖歙县、休宁、伙县、祁门四个县。
(七)将石台县划归安庆地区;旌德、绩溪两县划归宣城地区。

二、设立地级黄山市的宗旨是山上山下统一领导,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黄山风景资源,以黄山为中心,以皖南为重点,发展皖南旅游事业,带动皖南经济发展。鉴于这次行政区划调整面大,你省要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从大局出发、统一认识,统一行动,顺利完成上述行政区划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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