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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安徽省調整徽州地區行政區劃給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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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安徽省調整徽州地區行政區劃給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批覆
國函〔1987〕185號
1987年11月2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7年/第30號

你省1987年10月10日《關於撤銷徽州地區和屯溪市、黃山市設立地級黃山市的請示》收悉。

一、同意你省行政區劃調整如下:

(一)撤銷徽州地區、屯溪市和黃山市(縣級)。
(二)設立黃山市(地級),市人民政府駐原屯溪市。
(三)設立黃山市屯溪區,其行政區域包括原屯溪市、歙縣篂墩鄉和休寧縣梅林鄉。
(四)設立黃山市黃山區,以原黃山市(縣級)的行政區域為其行政區域。
(五)設立黃山市徽州區,其行政區域包括歙縣岩寺鎮和潛口、呈坎、羅田、西溪南、洽舍、富溪、楊村七個鄉和鄭村鄉的瑤村。
(六)黃山市管轄歙縣、休寧、夥縣、祁門四個縣。
(七)將石台縣劃歸安慶地區;旌德、績溪兩縣劃歸宣城地區。

二、設立地級黃山市的宗旨是山上山下統一領導,更好地保護、開發和利用黃山風景資源,以黃山為中心,以皖南為重點,發展皖南旅遊事業,帶動皖南經濟發展。鑑於這次行政區劃調整面大,你省要做好幹部、群眾的思想工作,從大局出發、統一認識,統一行動,順利完成上述行政區劃的調整工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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