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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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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2〕64号
2012年7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2〕6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新政发〔2009〕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伊宁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城市传统格局保存完整,民族文化特色突出。

  二、你区及伊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民族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区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伊宁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  务  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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