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12〕64號 2012年7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
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覆
國函〔2012〕64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將伊寧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新政發〔2009〕2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伊寧市歷史悠久,文化底蘊豐厚,歷史遺存豐富,城市傳統格局保存完整,民族文化特色突出。
二、你區及伊寧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關係,深入研究發掘歷史文化遺產的內涵與價值,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注重體現民族文化特色和地方傳統風貌,不得進行任何與歷史文化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伊寧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 務 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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