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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汕头市设立河浦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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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汕头市设立河浦区的批复
国函〔1994〕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4月2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9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潮阳市河浦镇划入汕头市改设为市辖区的请示》(粤府〔1994〕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潮阳市的河浦镇划归汕头市。

二、汕头市设立河浦区(县级),以原河浦镇的行政区域为河浦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红岐。

三、河浦区不作为特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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