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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汕頭市設立河浦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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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汕頭市設立河浦區的批覆
國函〔1994〕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4年4月25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9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9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將潮陽市河浦鎮劃入汕頭市改設為市轄區的請示》(粵府〔1994〕3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將潮陽市的河浦鎮劃歸汕頭市。

二、汕頭市設立河浦區(縣級),以原河浦鎮的行政區域為河浦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紅岐。

三、河浦區不作為特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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