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清远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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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清远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2〕1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年11月15日
官方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清远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粤府〔2012〕1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清新县,设立清远市清新区,以原清新县的行政区域为清新区的行政区域。清新区人民政府驻太和镇府前路3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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