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調整清遠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覆
外觀
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調整清遠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覆 國函〔2012〕19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2年11月15日 |
官方來源 |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調整清遠市部分行政區劃的請示》(粵府〔2012〕11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撤銷清新縣,設立清遠市清新區,以原清新縣的行政區域為清新區的行政區域。清新區人民政府駐太和鎮府前路3號。
上述行政區劃調整涉及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規定及時勘定,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厲行節約的規定和國家土地管理法規政策,加大區域資源整合力度,優化總體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2年11月1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