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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阳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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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阳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3〕13号
1993年2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

广东阳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3〕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辟阳江港为对外开放口岸的请示》(粤府〔1992〕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有关进出港航线事宜,由你省与广州军区商定。

二、检查检验单位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阳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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