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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陽江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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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陽江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3〕13號
1993年2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

廣東陽江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3〕13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開闢陽江港為對外開放口岸的請示》(粵府〔1992〕5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陽江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有關進出港航線事宜,由你省與廣州軍區商定。

二、檢查檢驗單位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資金和開辦費,由地方解決;業務用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三、陽江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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