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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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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批复
国函〔2002〕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年6月1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2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重新上报广西撤销河池地区设立地级河池市的请示》(桂政报〔2001〕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河池地区和县级河池市,设立地级河池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金城江区新建路。

二、河池市设立金城江区,以原县级河池市的行政区域为金城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江北东路。

三、河池市辖原河池地区的南丹县、凤山县、天峨县、东兰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金城江区。原河池地区的县级宜州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

河池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们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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