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撤銷河池地區設立地級河池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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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撤銷河池地區設立地級河池市的批覆
國函〔2002〕5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2年6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2年/第22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2年第2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重新上報廣西撤銷河池地區設立地級河池市的請示》(桂政報〔2001〕7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河池地區和縣級河池市,設立地級河池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金城江區新建路。

  二、河池市設立金城江區,以原縣級河池市的行政區域為金城江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江北東路。

  三、河池市轄原河池地區的南丹縣、鳳山縣、天峨縣、東蘭縣、都安瑤族自治縣、大化瑤族自治縣、巴馬瑤族自治縣、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和新設立的金城江區。原河池地區的縣級宜州市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直轄。

  河池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經費和人員編制由你們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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