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钦州地区设立地级钦州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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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钦州地区设立地级钦州市的批复
国函〔1994〕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6月28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8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钦州地区设立地级钦州市的请示》(桂政报〔1994〕34号)和有关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钦州地区和县级钦州市,设立地级钦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兴路。

  二、钦州市新设钦南区和钦北区。

  钦南区辖钦州、沙埠、康熙岭、尖山、久隆、黄屋屯、那彭、那思、那丽、东场、犀牛脚、大番坡、龙门港13个镇,区人民政府驻钦州镇;

  钦北区辖新棠、板城、小董、大垌、长滩、那蒙、大寺、贵台、大直、青塘、平吉11个镇和那香乡,区人民政府驻钦州湾大道。

  三、钦州市辖原钦州地区的浦北县、灵山县和新设立的钦南区、钦北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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