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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高明港客运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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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高明港客运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197号
1992年12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高明港

客运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19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辟高明港客运口岸的请示》(粤府函〔1992〕3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高明港客运口岸,使用我国籍船舶开辟高明港至香港的客运航线。

二、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高明港客运口岸正式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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