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廣東高明港客運口岸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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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廣東高明港客運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197號 1992年12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廣東高明港
客運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197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開闢高明港客運口岸的請示》(粵府函〔1992〕31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高明港客運口岸,使用我國籍船舶開闢高明港至香港的客運航線。
二、檢查檢驗等機構的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所需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三、高明港客運口岸正式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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