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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贵阳航空口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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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贵阳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66号
1992年6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贵阳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6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试飞贵阳至香港临时直航旅游包机的请示》(黔府通〔1991〕135号)、《关于申请试飞贵阳至香港临时直航旅游包机的补充报告》(黔府通〔1991〕1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贵阳航空口岸,限使用我国籍飞机飞香港航线。

二、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三、上述检查检验等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贵阳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二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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