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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成都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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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成都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3〕29号
1993年3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都航空口岸

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3〕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民航成都双流机场为国际开放机场的请示》(川府发〔1992〕62号)、《关于请求批准成都空运口岸各检查、查验单位增加机构编制的请示》(川府发〔1992〕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都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有关飞行航线的具体事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检查检验单位增加人员编制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三、成都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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