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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成都航空口岸對外國籍飛機開放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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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成都航空口岸對外國籍飛機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3〕29號
1993年3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成都航空口岸

對外國籍飛機開放的批覆

國函〔1993〕29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請求批准民航成都雙流機場為國際開放機場的請示》(川府發〔1992〕62號)、《關於請求批准成都空運口岸各檢查、查驗單位增加機構編制的請示》(川府發〔1992〕9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成都航空口岸對外國籍飛機開放。有關飛行航線的具體事宜,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按有關規定報批。

二、檢查檢驗單位增加人員編制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

三、成都航空口岸對外國籍飛機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文有刪減)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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