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伊犁地区的批复
外观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伊犁地区的批复 国函〔2001〕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年10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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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解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新党委字〔2001〕16号)收悉。同意撤销伊犁地区,将原伊犁地区管辖的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划归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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