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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伊犁地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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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伊犁地区的批复
国函〔2001〕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年10月6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1年第3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解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新党委字〔2001〕16号)收悉。同意撤销伊犁地区,将原伊犁地区管辖的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划归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十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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