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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五家渠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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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五家渠市的批复
国函〔2002〕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年9月17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30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3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五家渠市的请示》(新政发〔2002〕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县级五家渠市,市人民政府驻五家渠。

二、五家渠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五家渠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自黄家梁子小路与老龙河交汇处,向南沿老龙河、下家海子北侧水渠、老东干渠至102团坟地,沿102团坟地与梧桐窝子村耕地分界处,至甘莫公路东经87°40′55″、北纬44°13′46″,再沿甘莫公路至八一水库泄洪渠,沿八一水库泄洪渠向西南至南闸门,折向北沿八一水库南侧、西侧至南大渠、接老龙河,再向南经猛进水库北侧、南侧(米泉市现有耕地的北侧)至场界沟,沿场界沟向南至东经87°30′49″、北纬44°00′00″,再向西至和平渠,沿和平渠向北经头屯河、二桐苦沟、公安干渠、邓家大沟至东经87°22′33″、北纬44°33′09″,沿干沟向北至103团12连与13连分界水渠,沿水渠向东经103团12连、10连北侧(昌吉回族自治州与农六师土地确权线)至起点。

五家渠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其行政区域界线按本批复于2002年底以前勘定并报民政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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