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立縣級五家渠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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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立縣級五家渠市的批覆 國函〔2002〕8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2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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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設立五家渠市的請示》(新政發〔2002〕4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縣級五家渠市,市人民政府駐五家渠。
二、五家渠市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直轄,管理方式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五家渠市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為:自黃家梁子小路與老龍河交匯處,向南沿老龍河、下家海子北側水渠、老東幹渠至102團墳地,沿102團墳地與梧桐窩子村耕地分界處,至甘莫公路東經87°40′55″、北緯44°13′46″,再沿甘莫公路至八一水庫泄洪渠,沿八一水庫泄洪渠向西南至南閘門,折向北沿八一水庫南側、西側至南大渠、接老龍河,再向南經猛進水庫北側、南側(米泉市現有耕地的北側)至場界溝,沿場界溝向南至東經87°30′49″、北緯44°00′00″,再向西至和平渠,沿和平渠向北經頭屯河、二桐苦溝、公安幹渠、鄧家大溝至東經87°22′33″、北緯44°33′09″,沿乾溝向北至103團12連與13連分界水渠,沿水渠向東經103團12連、10連北側(昌吉回族自治州與農六師土地確權線)至起點。
五家渠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其行政區域界線按本批覆於2002年底以前勘定並報民政部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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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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