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齐市南泉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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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齐市南泉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2〕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年3月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13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南泉区行政区域及政府驻地迁移、更名的请示》(新政发〔2001〕33号)及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的乌拉泊街道和乌鲁木齐县的达坂城镇、东沟乡、西沟乡、阿克苏乡、柴窝堡乡划归乌鲁木齐市南泉区管辖。

  二、南泉区更名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区人民政府驻地由鱼尔沟迁至达坂城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们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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