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南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15年)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南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5〕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7月23日
官方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县撤县设区的请示》(赣府文〔2015〕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撤销新建县,设立南昌市新建区,以原新建县的行政区域为新建区的新政区域,新建区人民政府驻长堎镇新建大道239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5年7月23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