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撤销衡水地区设立地级衡水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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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撤销衡水地区设立地级衡水市的批复
国函〔1996〕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6年5月31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1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衡水地区组建地级衡水市的请示》(冀政〔1995〕43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衡水地区和县级衡水市,设立地级衡水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桃城区新华路。

  二、衡水市设立桃城区,以原县级衡水市的行政区域为桃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路。

  三、衡水市辖原衡水地区的枣强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安平县、故城县、景县、阜城县和新设立的桃城区。原衡水地区的深州市、冀州市由省直辖。

  衡水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改革精神和精简原则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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