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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石家庄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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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石家庄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4〕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9月9日
收录于《石家庄市稿城年鉴·2015》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冀政〔2014〕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石家庄市桥东区。将原桥东区的中山东路、阜康、建安、胜北4个街道和桃园镇划归石家庄市长安区管辖;将原桥东区的东华、休门、彭后、东风、汇通5个街道划归石家庄市桥西区管辖。

二、同意撤销县级稿城市,设立石家庄市稿城区,以原稿城市的行政区域为稿城区的行政区域,稿城区人民政府驻廉州镇廉州西路2号。

三、同意撤销县级鹿泉市,设立石家庄市鹿泉区,以原鹿泉市的行政区域为鹿泉区的行政区域,鹿泉区人民政府驻获鹿镇镇宁路6号。

四、同意撤销栾城县,设立石家庄市栾城区,以原栾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栾城区的行政区域,栾城区人民政府驻栾城镇裕泰路9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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