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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宁波市行政区划给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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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宁波市行政区划给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83)国函字270号
1983年12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三年/第二十六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三年第二十六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请示悉。同意将鄞县的段塘镇、福明公社,以及望春公社二个大队,梅墟公社四个大队,潘火公社二个大队和镇海县的城关镇、余范镇、新碶镇,以及庄市公社六个大队、临江公社五个大队,小港公社十个大队,江南公社一个大队划归宁波市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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