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浙江省調整寧波市行政區劃給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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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浙江省調整寧波市行政區劃給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批覆 (83)國函字270號 1983年12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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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請示悉。同意將鄞縣的段塘鎮、福明公社,以及望春公社二個大隊,梅墟公社四個大隊,潘火公社二個大隊和鎮海縣的城關鎮、余范鎮、新碶鎮,以及莊市公社六個大隊、臨江公社五個大隊,小港公社十個大隊,江南公社一個大隊劃歸寧波市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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