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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建省筹备组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设立民族自治县和三亚市升为地级市给海南建省筹备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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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建省筹备组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设立民族自治县和三亚市升为地级市给海南建省筹备组的批复
国函〔1987〕181号
1987年11月2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年/第30号

你们《关于撤销黎族苗族自治州、三亚市升格为地级市和成立民族自治县或民族乡的请示》(海省筹[1987〕1号)收悉。同意:

一、撒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原自治州所辖市县继续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优惠政策。

二、设立保亭、琼中两个黎族苗族自治县。

三、设立白沙、陵水、昌江、乐东、东方五个黎族自治县,县以下苗族聚居区可设 苗族乡。

四、将三亚市升为地级市(市下暂不设区)。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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