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海口港口岸扩大开放范围的批复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海口港口岸扩大开放范围的批复
国函〔2004〕87号
2004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海口港口岸

扩大开放范围的批复

国函〔2004〕8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扩大海口港口岸对外开放水域问题的请示》(琼府〔2001〕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口港口岸扩大开放范围,扩大开放后的海口港口岸分海口港区和马村港区。海口港区范围为:东经110°15′00″、北纬20°01′48″,东经110°15′00″、北纬20°08′48″,东经110°21′00″、北纬20°09′48″,东经110°21′00″、北纬20°04′12″共4点与岸线之间水域,其中海军秀英港军事设施保护区除外。马村港区范围为:东经110°01′21″、北纬19°57′21″,东经110°01′04″、北纬19°57′39″,东经110°01′04″、北纬20°06′26″,东经110°10′02″、北纬20°08′00″,东经110°10′02″、北纬20°03′48″共5点与岸线之间水域,其中海南军区海口油料仓库军事设施保护区除外。有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等具体事宜,由你省与当地军事部门商定。

二、海口港口岸扩大开放后,同意设立海关、检验检疫和边检机构。

三、海口港口岸扩大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四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