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海南海口港口岸擴大開放範圍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海南海口港口岸擴大開放範圍的批覆 國函〔2004〕87號 2004年10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同意海南海口港口岸
擴大開放範圍的批覆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擴大海口港口岸對外開放水域問題的請示》(瓊府〔2001〕4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海口港口岸擴大開放範圍,擴大開放後的海口港口岸分海口港區和馬村港區。海口港區範圍為:東經110°15′00″、北緯20°01′48″,東經110°15′00″、北緯20°08′48″,東經110°21′00″、北緯20°09′48″,東經110°21′00″、北緯20°04′12″共4點與岸線之間水域,其中海軍秀英港軍事設施保護區除外。馬村港區範圍為:東經110°01′21″、北緯19°57′21″,東經110°01′04″、北緯19°57′39″,東經110°01′04″、北緯20°06′26″,東經110°10′02″、北緯20°08′00″,東經110°10′02″、北緯20°03′48″共5點與岸線之間水域,其中海南軍區海口油料倉庫軍事設施保護區除外。有關軍事設施安全保密等具體事宜,由你省與當地軍事部門商定。
二、海口港口岸擴大開放後,同意設立海關、檢驗檢疫和邊檢機構。
三、海口港口岸擴大開放前,由海關總署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公布。
國務院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四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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