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南平地区设立地级南平市的批复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南平地区设立地级南平市的批复
国函〔199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9月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南平地区设立南平地级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闽政〔1993〕综274号)及有关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南平地区和县级南平市,设立地级南平市,市人民政府驻八一路。

二、南平市新设延平区,以原县级南平市的行政区域为延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府前路。

三、南平市辖原南平地区的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和新设的延平区。原南平地区的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