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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省撤銷南平地區設立地級南平市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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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省撤銷南平地區設立地級南平市的批覆
國函〔1994〕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94年9月5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22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1994年第22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南平地區設立南平地級市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請示》(閩政〔1993〕綜274號)及有關的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南平地區和縣級南平市,設立地級南平市,市人民政府駐八一路。

二、南平市新設延平區,以原縣級南平市的行政區域為延平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府前路。

三、南平市轄原南平地區的順昌縣、浦城縣、光澤縣、松谿縣、政和縣和新設的延平區。原南平地區的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甌市、建陽市由省直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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