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同安县设立厦门市同安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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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撤销同安县设立厦门市同安区的批复
国函〔1996〕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6年11月20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3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3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同安县设立厦门市同安区的请示》(闽政〔1996〕文73号)收悉。同意撤销同安县,设立厦门市同安区,以原同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同安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大同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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