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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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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国函〔200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年2月13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10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闽政文〔2005〕3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泉州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迁至泉州市丰泽区景观东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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