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外觀
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 國函〔2006〕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6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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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泉州市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請示》(閩政文〔2005〕37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泉州市人民政府駐地由泉州市鯉城區莊府巷遷至泉州市豐澤區景觀東路。搬遷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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