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设立泉州市泉港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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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设立泉州市泉港区的批复
国函〔2000〕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4月12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16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1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泉州市泉港区的请示》(闽政〔1998〕文333号)收悉。同意设立泉州市泉港区。泉港区辖惠安县的山腰、后龙、南埔、涂岭、埭港5个镇,区人民政府驻山腰镇。

  泉港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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