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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省設立泉州市泉港區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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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福建省設立泉州市泉港區的批覆
國函〔2000〕3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0年4月12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0年/第16號
收錄於《國務院公報》2000年第16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設立泉州市泉港區的請示》(閩政〔1998〕文333號)收悉。同意設立泉州市泉港區。泉港區轄惠安縣的山腰、後龍、南埔、塗嶺、埭港5個鎮,區人民政府駐山腰鎮。

泉港區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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